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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發布修正後官方英文版商標法
烏克蘭發布修正後官方英文版商標法 今年8月,烏克蘭商標法修正正式施行。該法目的在諧調烏克蘭—歐盟聯合協議下,對當地法規同步化之要求,確保在智慧財產方面法律與法規用語之一致性[1]。隨後,烏克蘭併發部官方之英文版修正後法規條文,全名為「烏克蘭強化商標與工業設計權利與打擊專利濫用之特定立法修正案」。
商標部分,針對非傳統暨團體標章、異議程序、核駁之基礎、註冊及使用同意、重新註冊商標、未使用優惠期、合理使用等規定,均有所修正。另外,也新增電子化作業方式,符合無紙化之申請趨勢[2]。
新增非傳統暨團體標章標的 在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下,新法允許非傳統商標註冊。特別是,新法在可註冊之標識清單中加上聲音;除此之外,規定中已經包含顏色、產品外型、以及包裝設計等標識。修正案另加入團體標章,可由使用該標識的組織所有。
異議程序與歐盟規定更為一致 引入之異議程序與歐盟之異議程序更為接近。任何人可以在申請案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案。對國內商標,申請人可以申請在兩個月內回覆異議,從智慧局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算。在此之前,異議案僅在最終審查結果之後五日內提出,然而並未有相對應的法源依據。
新增絕對與相對之核駁基礎 修法後新增拒絕與無效商標的絕對與相對基礎,新增以下絕對基礎:
新增以下相對基礎:
新增合理使用之態樣 新法新增兩種允許第三方合理使用商標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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