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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專題(三):臺商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申請上市,兼以退市、併購重組和新三板轉板為中心

資本市場專題(三):臺商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申請上市,兼以退市、併購重組新三板轉板為中心

若要溯及註冊制之源,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對於註冊制的探索,始於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接著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引進「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概念;爾後從2018年11月5日宣告實施「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屆至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創板公司公開發行,奠定「全面推進註冊制」的里程碑。[1]截止2020年12月24日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相關數據顯示,上市公司有210家、總股本合計635.5億股、總市值為31,926.37億元、流通股本為168.4億股、流通市值為9,5j472.54億元以及平均本益比(或稱平均市盈率)為91.69倍。[2]參考德勤中國於2020年所作的研究報告,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全球IPO籌資額前五大交易所依序為上海證券交易所(72家新股融資合計1,225億港元)(下稱「上交所」)、納斯達克交易所(46家新股融資合計1,090億港元)、香港交易所(59家新股融資合計871億港元)、紐約證券交易所(11家新股融資合計324億港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45家新股融資合計303億港元)。[3]據瞭解,約有6家設在中國大陸的台資企業規劃在科創板上市,前述台企主要從事研發鏡頭、折疊式手機、晶圓、石墨烯產業。[4]截至2020年底,有19家台企在中國大陸發行上市,產業類別涵蓋電子、精密儀器和材料等產業,當中包括富士康工業富聯、元祖企業等知名企業;為協助台企在科創板申請上市,上海市台協行業工作委員會特增設科創行業工業。[5]本文以下將會從臺商赴上交所科創板申請上市需注意事項來進行說明。

 

科創板之公開發行
首先,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之發行條件、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公開發行的股份須分別達到公司股份總數、公司股本總額以及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25%以上、人民幣4億元以上和10%以上的標準、市值及財務指標亦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之標準以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然上交所得依市場情況,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相應調整。[6]最後,有價證券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並完成股份公開發行後,向上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請的,應繳交的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5條有規定;接著,由上交所設立之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來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爾後出具審核報告。[7]是故依據「市值及財務指標亦須符合本規則規定之標準」此部分的標準,對發行人進行審查:

 

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項[8]

市值

財務指標

條件(一)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 億元。

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數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條件(二)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5 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

條件(三)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20 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不低於人民幣 1 億元。

條件(四)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30 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3 億元;

條件(五)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其中,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准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並滿足相應條件。

本條所稱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孰低者為准,所稱淨利潤、營業收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均指經審計的數值。

 

此外,若有價證券申請上市者是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得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方式在科創板上市,相關標準如下: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之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選擇在科創板申請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標準:[9]

市值

財務指標

條件(一)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0 億元。

N/A

條件(二)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50 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發行人具有複數表決權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標準:[10]

依中國大陸公司法第131條的規定,在普通股份之外,公司得發行擁有特別表決權之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

條件(一)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0億元。

N/A

條件(二)

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5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有價證券公開發行人應在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及上交所網站上揭露相關文件:上市公告書、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要求之其他檔。[11]

 

科創板之退市
2020年12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下合稱「退市新規」),本次科創板的改革,目的在於明確退市標準、完善退市指標簡化退市程[12];關於上交所退市新規,下表分述之。

 

退市新規

退市標準

退市指標

簡化退市程序

改革思路

一是完善面額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退市指標,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

二是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力求出清空殼公司:改變以往單純考核淨利潤的退市指標,通過營業收入和扣非淨利潤之組合指標,力求準確刻畫空殼公司。

三是在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以及重大違法類指標等方面體現嚴格監管,特別是通過財務類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的交叉適用,打擊規避退市

四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並加快退市節奏。總之,本次改革嚴格落實新《證券法》的精神,通過優化退市指標、縮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場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進有出、優勝劣汰之市場生態。

基本說明

本次修訂優化《股票上市規則》中關於退市部分之編寫體例,將原來按照退市環節規定的體例,調整為按照退市情形分節規定,換言之,即按照退市情形類別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4類強制退市類型以及主動退市情形,並依照每一類退市情形分節規定相應的之退市情形和完整退市實施程式。

一是財務類指標方面,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二是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三是規範類指標方面,新增資訊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四是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在原來資訊披露重大違法退市子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即新增量化退市的指標

本次修訂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

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因此,科創板之退市制度主要規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章以下各節,具體內容為除一般規定外,實體面涵蓋如:(1)重大違法型;(2)交易型;(3)財務型;以及(4)規範型的4種強制退市類型;至於程序面則涵蓋(1)聽證與複核;(2)退市整理期;以及(3)主動終止上市情況。[13]下表分述之:

 

第12.2.1條

重大違法型

第12.3.1條

交易型

第12.4.1條

財務型

第12.5.1條

規範型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

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連續 120 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 200 萬股;

(二)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三)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 3億元;

(四)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 400 人;

(五)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 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貿易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資訊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上交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佈發生變化,導致連續

20 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1 個月內仍未解決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第三項情形,由上交所提請上市委員會審議,並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認定。

 

因此,上交所依據上述規定作出終止上市之決定後,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 5個交易日後的次一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4]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階段時,需在其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由於不進入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故不適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之相關規定。[15]

 

科創板之併購重組
然而,當上市公司實施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併、和分立等涉及發行股票之併購重組時,需經上交所審核,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方可實施。[16]其餘有關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事宜,得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重組辦法」)的規定。科創板的上市公司因併購重組而下市,應依據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2.8.1 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通知發佈之前,充分披露主動終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併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畫、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等;另外,公司併購下市,獨立董事應當就公司併購重組安排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徵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一併公告;亦須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為主動終止上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與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一併公告;最後,股東大會對主動終止上市事項進行審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揭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說明議案的審議及通過情況。[17]

 

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申請
2020年11月27日,上交所發佈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18](下稱「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明確了精選層掛牌公司向科創板轉板上市條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審核安排及上市保薦履職等重要內容。[19]

 

「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第13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條件(一)

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發行條件。

條件(二)

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條件(三)

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條件(四)

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

條件(五)

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條件(六)

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

條件(七)

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條件(八)

上交所規定的其他轉板上市條件。

 

一旦轉板申請者滿足以上條件,即進入上交所審核階段。首先即依據「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的要求來提供轉板上市申請文件,其基本與首次公開發行要求一致,包括轉板上市報告書、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與上交所規定。[20]其次,轉板公司應依照規定聘請保薦人進行保薦,且簽訂保薦協議:此乃明確轉板上市保薦人得依據轉板公司在精選層掛牌期間已公開披露之資訊,以及時任保薦人意見等盡職調查證據,發表專業意見;保薦人在引用相關意見和公開披露資訊時,應對所引用的內容負責。[21]再者,為提高轉板上市審核效率,即相較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而言,轉科創板申請將被進一步壓縮審核時限。[22]最後,上交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2 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轉板上市之決定;轉板公司與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覆上交所審核詢問的時間總計不超過2 個月;此外,上交所亦應同時規定申請受理、審核詢問、審議決定等轉板上市審核之主要環節,以明確市場預期。[23]

 

代結論:臺新創業者選擇赴科創板以滿足其籌資需求
上交所科創板的推出,主要目的為推動中國大陸經濟結構之轉型,即所謂的金融支持實體,尤其能滿足高科技業者之籌資需求;另外,其亦實質改變了市場投資者結構和市場參與者的生態,推動中國大陸資本市場步向成熟資本市場之道路;若能持續扶持更多新創企業至科創板上市,未來或可逐步朝向「中國版那斯達克」目標前進。對臺灣而言,基於其上市櫃股票中有相當比例是屬半導體類股,是故若未來科創板一旦成形,甚或取代美國納斯達克一部分功能或市場地位;在此種情況下,勢必吸引為數眾多的臺新創業者赴滬尋求公開發行股票以取得所需之資金;某種程度上,將滿足已達到一定規模之臺新創業者的募資需求。



[1] 祁豆豆、林淙,「從審批制到註冊制:改革正改寫資本市場的未來」,上海證券報,2020年12月19日,https://news.cnstock.com/news,yw-202012-4633333.htm,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8日。

[2]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www.sse.com.cn/,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5日。

[3] 參見德勤中國,「中國內地及香港IPO市場:2020年上半年回顧與前景展望」,全國上市業務組,2020年06月16日,頁5,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cn/Documents/about-deloitte/deloitte-cn-audit-2020-mlhkipo-review-and-outlook-zh-200618.pdf,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5日。

[4] 參見台灣併購網,「科創板上市 6台企考慮中」,2020年12月25日,http://taiwanmerger.com/services_info.php?id=151,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5日。

[5] 經濟日報,本報訊,「台協助攻台企掛牌 新增科創行業工委會」,2020年12月10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5/5080116,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8日。

[6]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

[7]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8條。

[8]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

[9]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3條。

[10]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4條。

[11]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8條。

[12]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訂答記者問」,2020年12月14日,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1214_5279592.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8日。

[13]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1-12.8條。

[14]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7.1條。

[15]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7.2條。

[16]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1.3條。

[17]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8.3條。

[18] 參見「上交所:關於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2020年11月28日,https://www.sohu.com/a/434949832_765307,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8日。

[19] 新華網,「新三板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開始徵求意見」,2020年11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0-11/28/c_1126796894.htm,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8日。

[20] 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16條第1、2項、第18條。

[21] 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16條第3項。

[22] 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19條、25條。

[23] 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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