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蘋果的「國際租稅規劃」與歐盟間分歧
蘋果的「國際租稅規劃」與歐盟間分歧 2014年前,蘋果公司一直在利用所謂的「雙層愛爾蘭」(double Irish)的稅制結構,該結構使蘋果能夠將其在美洲以外的銷售透過愛爾蘭的附屬機構中轉,導致她在稅務程序上不屬於任何國家;換言之,即不會產生任何應納稅項。[1]
歐盟委員會之調查經過[2]
委員會在2014年6月啟動深入的國家補貼調查之後,且得出以下結論:「自1991年以來,愛爾蘭當局向蘋果公司發布的兩項稅務解釋函令(tax rulings)已人為大幅度降低蘋果公司在愛爾蘭應納稅額。該作業要點批准為兩家在愛爾蘭成立的蘋果集團子公司(下分別稱為「蘋果銷售國際」,英文:「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和「蘋果運營歐洲」,英文:「Apple Operations Europe」)建立應稅利潤之課稅方法,惟此與經濟現實(economic reality)不符,原因在於這兩家公司的記錄中顯示幾乎所有銷售利潤皆能在內部被分配於「總部」。委員會評估後表明這些所謂的「總部」(head offices)僅存在於紙張上,故不可能產生如前述之利潤。又依據愛爾蘭稅法的具體規定,這些分配給「總部」的「各國利潤」是無需繳稅的,因此該規定不再有效。」由於採用如此的分配方法,使到蘋果集團僅為「蘋果銷售國際」的利潤基於有效公司所得稅率支付所得稅,然而正如前述,該稅率從2003年的1%一路下降到2014年的0.005%。
依據歐盟國家補貼規則,認定愛爾蘭對蘋果公司實行的選擇性稅收待遇是非法的,相較於其他受相同國家稅收法規約束的企業,蘋果公司具有明顯的優勢。在2013年,委員會首次要求提供信息之前,其得下令在十年內收回非法的國家補貼(State aid)。是故愛爾蘭當局現在必須從蘋果公司在當地的兩家子公司分別收回始自2003年至2014年間的未繳稅款,其金額則高達130億歐元。
實際上,愛爾蘭的稅收待遇使蘋果公司得以避免對整個歐盟共同市場(EU Single Market)中就蘋果產品銷售所產生的幾乎所有利潤繳納稅款。這是由於蘋果公司決定將所有國家或地區中的產品銷售情況記錄在愛爾蘭。惟此種結構不在歐盟國家補貼控制範圍之內。若其他國家要求蘋果公司根據其國家稅收規定對兩家公司在同一時期的利潤繳納更多的稅,則這將減少愛爾蘭應追回的課稅額。
細觀蘋果公司在歐洲的稅收結構。「蘋果銷售國際」和「蘋果運營歐洲」是兩家由蘋果集團全資擁有並由蘋果美國母公司(Apple Inc.)最終控制之愛爾蘭籍公司。惟她們擁有使用蘋果公司在北美和南美以外地區銷售和生產蘋果公司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即所謂的與蘋果美國母公司間之「成本分享協議」(cost-sharing agreement)。依據該協議,「蘋果銷售國際」和「蘋果運營歐洲」向蘋果美國母公司每年付款,以資助代表美國在愛爾蘭的公司進行的研發工作。前述支出在2011年約為20億美元,後在2014年顯著增加。該部分支出主要由「蘋果銷售國際」承擔,為蘋果美國母公司在美國本土發展其全球智慧財產權的所有研究工作提供一半以上的資金。
蘋果在愛爾蘭的兩家子公司的應稅利潤(taxable profits)緣愛爾蘭當局於1991年批准的一項稅務解釋函令中確定,該要點在2007年被類似的第二次稅務解釋函令所取代。惟在2015年,基於兩家公司變更結構的緣故,故該稅收作業要點被終止適用。以下將就該兩家設在愛爾蘭的蘋果公司進行說明。
「蘋果銷售國際」
「蘋果運營歐洲」
愛爾蘭頒布稅務解釋函令之法律效果
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由當局發布之稅務解釋函令,致使蘋果公司可以比其他公司少繳稅,這在歐盟國家補貼規則下是非法的。然而,該決定不會對愛爾蘭的一般稅制或其公司所得稅率提出質疑。此外,蘋果公司在歐洲的稅收結構以及得否在有效銷售國家或地區中記錄利潤,皆非歐盟國家補貼規則所能涵蓋的問題。惟若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記錄了利潤,則可能會影響愛爾蘭應追回之應納稅額。
回復原狀:成員國有得追回蘋果公司之逃漏稅款
不過,若其他國家要求蘋果公司就此期間之兩家愛爾蘭子公司所記錄的利潤需繳納更多稅款,則愛爾蘭當局應追討的未繳稅額將減少。因為蘋果公司之商業風險、銷售和其他活動應該已經記錄在其轄區內。基於若在其他國家(而不單單是在愛爾蘭)進行利潤記錄、課稅,則在愛爾蘭之「蘋果銷售國際」的應稅所得將大為減少。又假如美國當局要求蘋果公司在此期間向其美國母公司支付更多資金以資助研發工作,這似乎就意味著愛爾蘭當局應追討的未繳稅款也將減少(理由在於該兩家公司須為此進行年度支付特定款項)。
委員會結論認為愛爾蘭當局向蘋果公司提供了多達130億歐元的不當稅收優惠。依據歐盟國家補貼規則(EU state aid rules)而言乃屬非法,因為它允許蘋果公司相較其他公司而言短繳稅款。基此,當局現在必須收回此非法補貼。惟歐盟法庭得對全部歐盟委員會之決定進行審查。若有任一成員國決定對委員會的決定提起上訴,則她仍須追回非法的國家補貼(the illegal aid);其所追回之款項,得先存入代管賬戶(escrow account),以待歐盟法院程序之結果。本案的後續發展,歐盟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作裁決,認為歐盟執委會無法證明本案爭執之稅務解釋函令不公平;因此,也否定「蘋果銷售國際」及「蘋果運營歐洲」因為愛爾蘭的稅務解釋函令而獲取特殊之優惠。[3]
提高成員國間資訊透明度
委員會已採取影響深遠的戰略,以實現公平稅收和更大的透明度。在委員會於2015年3月提出關於稅收透明度之建議後,成員國已於2015年10月就自動交換稅務資訊協定(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tax rulings)的問題上達成政治協議。這項立法將有助於提高透明度,並阻止使用稅務解釋函令作為濫用稅收的手段。2015年6月,委員會公佈了公平有效稅收政策行動計劃(Commission presents Action Plan for Fair and Efficient Corporate Taxation in the EU):「一系列旨在使歐盟公司稅收環境更加公平和高效的舉措,其中關鍵行動包括確保產生利潤之有效課稅框架,以及重新啟動共同合併公司稅基(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的戰略,並在2016年底前提出新的建議。」委員會隨後於2016年1月27日發起「一攬子舉措」(package of initiatives to combat corporate tax avoidance),以打擊歐盟內部以及全球範圍內的公司避稅行為。最終成員國間達成共識,並同意解決國家法律中最普遍的漏洞,這些漏洞允許避稅行為發生,且將自動資訊交換擴展到逐國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跨國公司與稅收有關之財務資訊;此外,委員會亦提議將某些資訊公開。總而言之,委員會所有的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個簡單的法則—即「勿論公司規模之大小,皆應納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1] BBC NEWS(中文),「『天堂文件』披露蘋果公司避稅新辦法」,2017年11月17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business-41896465,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30日。 [2]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Brussels), State aid: Ireland gave illegal tax benefits to Apple worth up to €13 billion, Press release, 30 August 2016,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6_2923, last accessed on 30thDec.2020. [3]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要聞,2020年8月號第223期,頁7,https://www.pwc.tw/zh/publications/internationl-tax-newsletter/assets/internationl-tax-newsletter-223.pdf,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30日。
Click Nu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