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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專題(一)回顧臺灣在1995年之立法背景

營業秘密法專題(一)回顧臺灣在1995年之立法背景

營業秘密法(下稱「本法」)係先後制定、公布於1995年12月22日和1996年1月17日。以下欲透過疏理當時立法文書,來一窺當時的立法背景為何。

 

彼時刑法、民法和公平交易法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或規範不足或適用對象有限或其不能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再者,針對營業秘密如何保護,其之定位、範圍、歸屬,皆不明確;舉營業秘密民事賠償為例,僅能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為請求權基礎;可見,舉證甚為困難,而且損害賠償的計算,亦屬難事;二來則是「關稅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在1983到1994年期間的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談判「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上[1],該協定明確要求會員國對營業秘密應予以法律保護。

 

因此,立法者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擬具「營業秘密法」草案,明定(1)營業秘密定義及權利之歸屬;(2)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權的;(3)公務員及司法、仲裁程序相關人應負保密之義務;(4)侵害態樣與損害賠償計算方法;(5)法院審判時得不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6)互惠原則等;並採取單行法的立法形式,即將其定位為民事特別法;換言之,即僅就民事責任部分予以明定,惟關於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部分,則仍適用刑法及公平交易法的規定。[2]

 

立法草案對「營業秘密」之外國法比較

立法草案將營業秘密視為「資訊」的一種,係為避免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漫無標準,立法理由說明第2條,將營業秘密定義為「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乃參考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 Act)第1條第1項第4款、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The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of Canada)第1條第2項、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1條第3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現行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第2條第2項及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等規定而來。[3]臚列如下:[4]

 

(一) 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1條第1項第4款
營業秘密意指資訊,包括配方、模型、編纂、程式、設計、方法、技術或過程而 1.其獨立之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係來自於非他人所公知,且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而其洩漏或使用可使他人獲得經濟上價值者;2. 已盡合理之努力維持其秘密性者。

 

(二) 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1條第2項
營業秘密意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包含或具體表現一配方、模型、編纂、電腦程式、方法、技術、過程、產品設計或結構之資訊:

  1. 被或可能被使用於交易或商業者。
  2. 於該交易或商業中非一般公知者。
  3. 因非為公知而具經濟價值者,且;
  4. 已盡合理之努力維持其秘密性者。

 

(三)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條第3項
持有視為機密而予以管理之生產方法、販賣方法以及其他不被公眾所知悉且對事業活動有用之技術上或營業上之情報(以下稱營業秘密)……。

 

(四) 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2項
所謂「營業秘密」係指無法公然得知,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經相當之努力,且維持秘密之生產方法、銷售方法或於其他營業活動上實用之技術或經營資料而言。

 

(五)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39條第2項
自然人及法人對合法擁有的下列資訊,應可防止其洩漏,或遭他人以不不誠實之商業手段取得或使用:

  1. 秘密資訊,亦即指不論以整體而言,或以其組成分子之精確配置及組合而言,這類資訊目前仍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或取得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者;
  3. 所有人已採行合理步驟以保護該資訊之秘密性者。

 

 

小結
總之,自民國84(1995)年通過的營業秘密法,參考上述外國立法例的同法第2條所定性之「營業秘密」(定義見前文所述),唯須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以及(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的構成要件的關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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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GATT/WTO歷史沿革」,請參考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https://web.wtocenter.org.tw/Node.aspx?id=34,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2月20日。

[2] 參見立法院公報第84卷第65期的院會紀錄,1995年12月22日,頁76。

[3] 參見同前註,頁80。

[4] 參見同前註,頁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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