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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一)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一): 一、 前言: 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之事項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 第十九條: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符號予以界定。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 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第二十條:「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第二十二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前項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二、 請求項之類型: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 1. 獨立項 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是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元件或成分等;於方法發明為條件或步驟等特徵。 前言部分之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指與發明有關的裝置、組成物、方法等名稱,且必須屬於說明書中所載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前言部分所載之必要技術特徵,僅須記載與申請標的密切相關的共有部分。特徵部分應敘明申請標的與該先前技術不同的必要技術特徵;於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2. 附屬項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另一請求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且易於解釋請求項。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每一獨立項得為一項以上之附屬項所依附,而附屬項得依附獨立項或附屬項。為瞭解相關請求項之依附關係,附屬項無論是直接或間接依附,儘量以最適當的方式群集在一起,排列在所依附之獨立項之後,另一獨立項之前。附屬項之記載應包含依附部分及限定部分: (1)依附部分:敘明所依附之請求項之項號及標的名稱。 (2)限定部分: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作進一步的限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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