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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4

一、 前言

民國56年在關稅法第十五條,早訂定關於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不得進口輸入,而商標法、著作權法分別已修正制定相關之邊境保護措施,迄今專利法尚未予以修正,以有效禁止外國侵權競爭產品之進入我國,未能具體落實專利權之邊境保護。

二、 邊境保護措施

Apple於2010年向我國知名大廠HTC提起專利訴訟,於隔年12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訴請「禁止進口令」,導致HTC新款手機延後上市錯失龐大商機。國際大廠因專利訴訟申請禁止進口之案例屢見不鮮,而各國邊境保護之法源依據,如美國「關稅法337條」、歐盟「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邊境措施規則」、日本「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令」、韓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調查及工業損害賠償法」以及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我國關於「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經立法院於103年1月3日三讀通過,103年1月22日總統令公布,由行政院核定自103年3月24日施行。

三、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

以下對其增修條文內容作簡述,其重點為“查扣程序”、“廢止查扣”及“損害賠償”三部分,詳細條文內容請參照專利法。

(1) 第九十七條之一
專利權人對進入我國產品有侵害其專利權之疑慮,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申請人需提供該進口物之保證金與擔保;海關受理查扣時,需通知申請人與被查扣人;被查扣人可以提供該進口物保證金之二倍,以要求海關停止查扣;海關需檢視查扣物內容;若判侵權,被查扣人應負擔所有相關費用。

(2) 第九十七條之二
以下情況則海關廢止查扣,法院裁判駁回侵權、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同時申請人應負擔所有相關費用。

(3) 第九十七條之三
如果法院確定判決被查扣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予以賠償;如果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可向海關申請返還。

(4) 第九十七條之四
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之提供返還相關程序、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四、 結語

根據新修正專利法,專利權人可向海關申請查扣侵權的標的物,以強化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是一種符合現今國際潮流「禁止進口」規範,以保護我本土境內產品競爭力之大門衛兵。


參考
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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