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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舉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3 一、前言: 如果通過核准而公告的專利案,被發現:(1)違反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要件,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專利法第21至24條) (2)違反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專利法第31條第32條第1項) (3)專利說明書內容未充分揭露,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未能瞭解其內容,而據以實現(專利法第26條)(4)分割、修正或更正、改請後之申請案或外文本,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第34條第4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3項、第67條第2-4項、第108條第3項)(5)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限於利害關係人)(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71條第2項),則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舉發。 二、提出舉發的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第五條:「五、申請異議或舉發應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資料:(一)異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舉發申請書一式四份。(二)理由及證據(書證應檢附原本。異議案應檢附書證複製本二份;舉發案三份)。(三)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四)委任代理人或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者,應檢附委任書。」 舉發申請書所應記載之內容事項:1.被舉發案之申請案號、專利名稱、專利證書號數。2.被舉發人資料。3.申請舉發日期。4.舉發人資料。5.舉發簽名或蓋章。舉發之理由及證據(證據為書證者,應檢附原本或正本其所檢附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相同)。 舉發理由應說明舉發人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配合舉發聲明中所主張應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逐項論述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並說明所依據之法條及其內容。 三、舉發審查成立: 根據專利法第八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專利權可分項撤銷。是否撤銷確定,應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或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始為撤銷確定。經撤銷之專利權,自始即有不應核准之情事,既自始無法取得專利權,則其專利權應溯及既往消滅,是故明文規定專利權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4. 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00091000300-0930526)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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