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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優先權及優惠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5 一、 前言 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二種,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者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能以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主張優先權的話,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基準。 二、 申請日 依專利法規定,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當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若有缺漏或疏失“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 要件來作為申請日之判斷,經自行補正或限期補正而補正的話,其補正之日即為申請日;超過期限未補正的話,申請案將不予受理。僅設計專利之圖式若有部分缺漏時,可參照發明專利圖式之部分缺漏的處理原則辦理。 三、 國際優先權 根據巴黎公約基本原則,指專利申請人在一個國家提出第1次申請後,於法定期間內以同發明向其他國家提出申請,可以主張回溯到第1國申請時之申請日,稱之國際優先權。 (1) 優先權之基礎案: 即使撤回、拋棄、不受理或核駁優先權之基礎案,亦不影響後續向他國申請案主張之優先權。雖然美國或澳洲可提臨時申請案,屬於非正式專利申請案,但仍可被後申請案予以主張優先權。 (2) 優先權之期間: 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12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6個月,若具2個以上基礎案時,優先權期間以最早之基礎案作基準,其申請日之次日起算。 (3) 優先權之更正: “第1次申請日”記載錯誤時,可更正聲明與優先權證明文件一致。如果申請國家與受理國家同時記載錯誤“第1次申請日”時,不得請求更正。 (4) 優先權之復權: 如果申請專利時未主張優先權、未聲明第1次申請之申請日、或受理申請國家視未主張優先權的情況下,必須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可以申請回復優先權之主張。 四、 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後,使先申請案為基礎,得以補充改良,再申請專利。國內優先權規定僅適用於發明及新型專利,不適用設計專利;換言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亦不得作為先申請案,以作為主張國內優先權。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期限為12個月,自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以下申請注意事項: 1. 若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之申請案,後申請案不得再次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否則會實質延長優先權期間。 2. 同一先申請案被2個以上之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時,申請人必須敘明非一發明二申請。 3. 分割案、改請案已經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故被後申請案不能再次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4. 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的話,不得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5. 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的話,該申請案已不復存在,不得被後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6. 分割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相同,即無先後申請之區別,故分割案不以原申請案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五、 優惠期 因實驗而公開(限於發明、新型)、刊物發表、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本意而洩漏等情況,而造成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申請人必須在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此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此6個月期間內,便稱為優惠期。 六、 結語 介紹國內外優先權與優惠期後,有助於爭取時效性而取得更多專利權保障之優勢;所以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務必了解各國優先權的適用性以及優惠期。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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