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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說明書(三)
發明專利說明書(三)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8-29

三、 說明書的撰寫內容原則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技術,而申請人能據以主張該發明的專利權而獲得實質上的利益。說明書理論上應載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簡稱「可據以實現要件」。
1. 可據以實現要件: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指說明書應使用明確用語且充分說明申請專利之發明,解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以該技術手段解決問題產生之功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的第三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內容,利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發明中所屬技術領域之技術用語,應清楚明確易懂,不模糊或模擬兩可,而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相同無異。
申請時指申請日,如果依照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一般知識,指的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知識,包括常識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普通技能,指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能力。
2. 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審查:
欠缺技術手段之說明,或說明不明確、不充分,而無法據以實現的五種情況列舉如下:
(1)說明書只寫明目的或構想,或只表示願望達成的結果,但未說明所使用之技術手段。
(2)說明書說明了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但不明確、不充分,例如只以功能或其他抽象方法說明實施方式,卻不寫清楚所使用的材料、裝置或步驟。
(3)說明書說明了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但使用此技術手段不能解決所要解決的問題。
(4)說明書說明了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但結果無再現性或只能隨機出現。
(5)說明書說明了具體的技術手段,但並未提供實驗數據或公開文獻等資料,無法證實此技術手段可達到所想要解決的問題之功效與否。
針對審查人員判定說明書中無法據以實現的部分,申請人在申復的階段時可利用具說服力之實驗數據或公開文獻等資料,輔助說明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有通常知識者可據以實現。
四、審查注意事項:
(1)說明書之記載必須明確易懂,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艱深技術用語,原則上使用該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中大家通用的技術用語即可。對於新創的技術用語,申請人必須明確定義。
(2)說明書應該使用中文書寫;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之特殊技術用語,可使用中文以外之技術用語。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該以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則附註外文原名。對於數學式、化學式或化學方程式,必須使用一般的符號表示方式。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相同無異。
(3)說明書中的計量單位應該使用國家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必要時得使用該領域公知的其他計量單位。應避免使用註冊商標、商品名稱(trade name)或其他類似文字表示材料或物品;若必須使用時,應註明其型號、規格、性能及製造廠商等,以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4)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如[0001]、[0002]、[0003]……等,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專利法。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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