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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的不可專利性
動、植物的不可專利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介紹關於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動、植物之不可專利性。
二、專利法關於動、植物不可專利性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可准予專利。以動物或植物(包括基因改造之動物及植物)為申請標的者,依專利法規定應不予專利;對於生產動、植物之方法,專利法僅排除主要生物學方法,不排除非生物學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再者,雖然動、植物本身,不能准予專利,但是關於動、植物相關發明,例如植物基因、細胞、組織培養物、生產植物之非生物學方法等,仍可授予專利,只是植物之全部或部分未來有可能生長成整株植物之可能,如果實、種子、器官等不授予專利。
三、動、植物不可專利性的理由:
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之物種,通常認為是依生物學之方法繁殖而不是人類創造出來的;但隨著生物技術之進步,以非生物學之方法,亦可生產動、植物。對於動、植物新品種之生產方法,如其含有包括植物整體基因組的有性雜交及其後相應的植物選擇的步驟,則該方法屬主要生物學方法,不應准予專利。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申請品種權。反之,若該育成方法不是「主要生物學方法」,例如轉殖是藉由基因工程之方法將一基因或性狀(trait)插入或修改基因體中的特性,而非依賴植物整體基因組的有性雜交及其後相應的植物選擇的步驟,則該方法非屬主要生物學方法可准予專利,具有可專利性。
基因改造科技是否能落實於產業發展,仍舊是一個需要產業相關政策工具之配套與支持的問題,然而生物科技基因改造的動、植物尚存在著倫理、生態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諸多疑慮。
各國開放動植物專利情形不一,其中中國大陸採取完全不開放,而美國完全開放動植物專利。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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