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Zoomlaw Attorneys-at-Law , All rights reserved.
Tel:(Taipei)+886-2-26972999 (Hsinchu)+886-3-6675569; E-mail:info@zoomlaw.net
|
|
|
|
美國專利之忠實揭露訊息義務(duty of disclosure)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2 由於專利權的取得會涉及公眾利益,因此,美國專利依規定,要求各個專利申請人必須陳報對於可專利性有實質影響性的資訊(du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忠實地(in good faith)向專利局陳報相關資訊。 若於專利仍處於申請階段時,該訊息之義務都拘束專利申請人,直到各該涉及之專利範圍被刪除或是撤回。倘若現存之專利請求項,與該訊息對於可專利性無實質影響力,則可以不用陳報;反之,則仍須提報該資訊。 依規定相關需陳報之揭露訊息如下:各該對應案官方檢索報告中之引證案,以及於申請時,申請人認為與該專利申請案最接近之任何資訊或是前案。 各該次揭露中第一次IDS資訊之揭露時間,官方規定提報IDS資訊,依申請程序上之規定,不得於晚於其他相對應案官方引用該引證案之三個月,若合於相當規定則可以少付官方規費(IDS提報費用)。 而若非英文之文件是對應案官方所引用之文件或是專利說明書,則需提出全文英文翻譯或是指明相對應與各該有關段落之翻譯。 參考資料: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USPTO) MPEP 609 Click Nu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