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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消滅之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19 一、前言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專利權當然消滅之事項,以下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摘要簡介之。 二、專利權當然消滅 所謂當然消滅是指一旦有下列事由,即發生權利消滅之效果,不需要任何人主張,也不需要專利專責機關判定通知。 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其技術即屬於公知領域成之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特別地,當然消滅之效力是往後發生,不影響消滅前有效之專利權效力。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下列事項發生時專利權當然消滅: (1) 專利權期滿: 專利權是賦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間排他之權利,並非無限期。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開始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的話當然消滅。 1. 發明為20年。 2. 新型為10年。 3. 設計為12年。 (2 ) 無繼承者: 法人並無死亡、繼承之問題,故此所指的是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專利權為私權,得為繼承之標的,故自然人之專利權人死亡後,其專利權歸屬: 1. 繼承人繼承 如果繼承人有多數人時,在未分割前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2. 無主張繼承者 該專利權歸屬公共財,即變成公共技術,任何人均可利用。 (3) 專利權人拋棄: 專利權人拋棄時,向專利專責機關以書面表示抛棄專利權,其消滅日期從書面表示之日。 (4) 未繳交專利年費: 專利年費之繳交,為專利權人對於其專利權是否繼續維持之考量,所以第2年後之專利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依第94規定,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 故第2年後之專利年費: 1. 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2. 未於屆期前繳納,又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當然消滅。 三、專利權復權制度 (1) 非因故意未繳納 若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依時繳納,若一時疏於繳納、而懲罰不准其申請回復,則與專利本質上鼓勵研發、創新之用意相互違背。然而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第12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122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49條第6項、大陸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之規定。 故明定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未於第94條第1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 (2) 非因故意需繳納年費 除了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例外,以非因故意之事由,申請再行繳費者,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專利年費數額,與補繳期限內繳費者,其需繳納: 1. 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 2. 另應按比率加繳專利年費。 經核准復權者,應同時繳納3倍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將增加費用事實公告之。 四、結語 此外,另一專利權當然消滅情形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一案兩請之情形,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即消滅。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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