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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原則
權利耗盡原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15

一、前言

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專利物品之權。以下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解說之。

二、權利耗盡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58條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專利權人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真品(物品),若從真品中已獲取利益,若再對真品主張專利權,將影響私權與公益平衡之問題;因此,真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行使其專利權,表示真品之權利已經耗盡,不得再享有額外權能,即權利耗盡原則(principle of exhaustion)。即一旦權利耗盡,每一件已流通出去的真品,專利權人不再具有權利。

所謂「真品」,即專利權人自己製造、販賣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物品。

三、不以國內為限

權利耗盡後,無論以何種方式實施該真品,專利權人都無權干預,但非指該專利所屬之權利從此被用盡。共分為國內際耗與國際耗盡二種:

(1) 國內耗盡原則:
側重專利權人之保護,專利權只會因將真品投入國內市場而權利耗盡,不因在國外實施而耗盡。
1. 專利權人仍享有進口權。
2. 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真品於國內、不允許真品自國外平行輸入,則構成侵權。

(2) 國際耗盡原則:
側重公共利益之保護,即使專利權人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外市場,亦造成包括進口權之權利耗盡,無法禁止他人進口該物品。
1. 專利權人對於真品之進口,行為不得主張權利。
2. 若我國境內之專利權人與外國專利權人非同一人的話,即使他人在外國合法取得專利物品,仍不得進口至我國境內銷售,否則將構成侵權。

(3) 我國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民國100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我國權利耗盡原則明確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四、我國平行輸入

對於專利品之平行輸入,我國採國際耗盡原則後,因專利權已耗盡。所以國外上市流通之專利品,其貿易商之進口行為:

1. 雖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專利權人亦不得主張進口權。
2. 不得禁止真品之平行輸入。

五、結語

國際廠商間往往因跨國產業鏈之龐大,彼此間產品技術交錯複雜,所以涉及授權與權利耗盡相關須知,除了與該廠商簽訂專利授權契約外,並須了解下游廠商相關合作關係之產品,以不致於被控訴侵權。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步釋義 103.6.13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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