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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竊盜是否構成普通竊盜
使用竊盜是否構成普通竊盜 甲為一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某日行經一處偏僻無人之騎樓,眼見四下無人,為圖一時之便,隨手竊取一旁之摩托車作為代步之用,於到達目的地後旋即將其棄置一旁,甲之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否? 爭點解析 使用竊盜是否為普通竊盜?亦或不構成犯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據此,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為不法所有意圖、竊取、他人的動產等,就題意所示情形,甲並非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甲係為了自己使用的意圖而竊取他人的不動產,因此通說認為於此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構成普通竊盜。 結論 通說見解,就依法論法而言,除了係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構成要件不該當外,還有其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因為使用竊盜比比皆是,若皆以普通竊盜罪相繩,則全台法院、地檢署未免負荷過重,而且造成竊盜罪之前科犯滿街跑,此顯非刑法所由設之目的。管見認為本題是否適用普通竊盜罪,仍應就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來解構,形式上甲雖然僅具「不法使用意圖」,不過那是針對摩托車本體而言,而使用摩托車除了使用摩托車本體外,同時會消耗汽油,就汽油部分,不可謂甲無不法所有意圖,因此對摩托車本體而言不構成普通竊盜罪,但對汽油部分則會構成普通竊盜罪。不過如果甲於使用後將油加滿再予棄置,是否理所當然不構成普通竊盜罪,那也未必,試想使用摩托車除使用其本體外,同時會消耗汽油、機油、耗損摩托車本體、耗損輪胎等,汽油客觀上容易判斷〈通常藉由油表辨識〉,但如果係短程使用,則機油、輪胎、摩托車本體之耗損則不易判斷〈通常需透過證明〉,雖然有點吹毛求疵,理論上仍有可能構成耗損,就此部分不當然因此認定其無不法所有意圖,故仍有可能構成普通竊盜罪。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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