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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制(六)眾律帶您回顧與都更相關的法規(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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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下,本文結合市地重劃制度[5]與都市更新制度以觀。我國市地重劃制度是濫觴於國民政府時期制定的土地法,往後隨著臺灣地區自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相關法律也得到零星的調整,後續的都市更新條例則是制定於1998年之工業化、城鄉差異不大的台灣社會,故其指導理念也就更需要呼應都市計畫法的整體開發、永續經營理念,不再侷限在過去平均地權的立法理念。[6]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1] 參見都市計畫法第1條。 [2] 參見都市計畫法第64條。 [3] 參見都市計畫法第58條第1項。 [4] 參見都市計畫法第48條。 [5] 參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該辦法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4項訂定的。 [6] 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9號解釋之蘇永欽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21。 [7] 參見都市更新條例(1998年)第25條條文的立法理由。 [8] 參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之立法說明。 [9] 參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 [10] 參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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