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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因應資訊科技發展快速,近年大數據、物聯網、以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等應用出現,蓬勃發展也帶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數量的上升[1]。為符合產業變化與保護創新的需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也預計推動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

 

修正後,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將適用本章規定,而其他發明專利共通之審查,應參照其他章節。原修訂電腦軟體審查基準,是考量其技術特殊性,為是否對技術領域產生相關功效進行判斷。本次修訂,不僅明訂軟體發明適格性、軟體進步性規定與總則一致,並新增人工智慧技術審查案例說明。

 

一、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
草案增訂第3節發明之定義,提供判斷電腦軟體是否屬於發明之標準,並以案例明確之。除了明定顯然為明顯符合、顯然不符發明之態樣外,同時也增訂無法明顯判斷之審查規則。


舉例而言,修訂本說明如果無法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依前述基準歸類為是否明顯符合或不符發明定義,則應再判斷是否標的是一種「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客體。


草案指出「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要件,是可以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藉由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例如有,文書處理系統、摘要文檔的電腦程式,等。

 

二、專利要件進步性規定一致
主要修訂可專利性第4.2節。智慧局公告指出,配合現行進步性總則內容,增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


例如,將「電腦軟體常見將人類作業予以系統化」的常見軟體類型,納入否定進步性章節下。此種發明標的,屬於簡單變更中的技術領域之轉用。而肯定進步性之因素,則有產生有利的功效,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等。

 

三、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增加包括物聯網案例1件、人工智慧案例5件,以神經網路系統、無人自動駕駛、無人商店等新興技術為案例,說明判斷之實務。

 

 

智慧局預告在2021年2月24日舉行草案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2]。除台灣以外,美國專利商標局[3]、歐洲專利局[4]、中國識產權局[5],也已分別進行討論或完成相關審查基準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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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二章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草案)

[2] 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草案)」公聽會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5249-309ed-1.html (最後瀏覽日:202125日)。

[3] Federal Register. 2019 Revised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Guidance. Vol.4, No. 4. [Docket No. PTO–P–2018–0053]

[4] Guideline for Examination 3.3.1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machine learning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g_ii_3_3_1.htm (Latest viewed: 2021/2/5).

[5] 202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讀 http://ip.people.com.cn/BIG5/n1/2020/0210/c179663-31579809.html(最後瀏覽日:202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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