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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商標法立法後新舊規定差異摘要

緬甸商標法立法後新舊規定差異摘要

緬甸新商標法已經通過立法,預期於去年10月底實施軟開放(Soft Opening),並且於4月初正式開放(Grand Opening)。從2016年開始,緬甸展開商標法討論與立法工作,並於2017年通過立法[1]。2018年10月,由下議院法案委員會研議,並於2019年1月30日生效。

 

商標新法預期將使緬甸商標規定與國際標準一致。過去[2],緬甸並沒有正式的商標立法,舊有的緬甸商標是依行政公告管理。而新法下,已經註冊或使用中的緬甸商標,可以從去年10月1日緬甸智慧財產局成立(Department of IP, DIP)同時軟開放開始提出重新申請。而在4月1日後,則可正式提出新商標申請[3]

 

有別於舊制商標根據先使用原則(First-to-Use),新法實施後商標將以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正式向DIP提出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商標審查的判斷基準日。無論是在軟開放或正式開放中提出申請或在申請的案件,均會經過審查以合於新商標法中的規定。經申請若未發現不予商標事由,DIP將公告並有60日供公眾提出異議(Opposition)。

 

新法下商標的權利有效期限也有所改變,與國際上商標保護相同新的緬甸商標經註冊將有10年有效期限,並得於期滿前延展每次10年。雖然新法下並沒有向法院提交使用證明的要求,但是如果註冊3年後權利人沒有依照註冊商品或服務類別使用商標,任何人可以請求撤銷商標。

 

新法不僅要求註冊商標必須在DIP註冊並公告,也提供異議以及無效請求之程序。緬甸舊制又稱作所有權聲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制度,儘管可以向主管機關主張商標所有權,但無法因此確定商標權有效。相對地,新法下審查通過的商標即具有商標權。

 

整體而言,新法給予權利更大的穩定性。此外,新緬甸商標法也將承認國際優先權。由於緬甸國內情勢變化,且有關新商標法之相關規定、行政細則仍待官方公告,若您有興趣了解緬甸商標與企業布局之進一步可能性,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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