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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申請程序簡述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簡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程序助理許美盈
2012-06-21
 
壹、簡介歐洲專利申請
歐洲專利局(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係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 成立,為一審理及執行機構,處理歐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檢索、18個月公開、審查、核准公告,乃至於異議等程序。專利權申請人得透過EPC申請的方式,而藉此向EPC的締約國與延伸國取得專利保護,不用特地去重新了解歐洲各國的專利制度。對台灣大多數科技從業人員而言,透過EPC申請能免去因不懂其他歐陸語言需付出的額外翻譯成本,讓申請人在申請其他歐陸國家專利權時,得以在英文、法文與德文之三種官方語言擇一即可。
 
EPC第63條第1項明定,歐洲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為20年。
 
EPO的官方語言是英文、法文和德文,若在申請歐洲專利時非使用以上三種語言,必須在兩個月內補寄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的翻譯。
歐洲專利制度之主要特色有:(1)優先權主張;(2)先申請原則;(3)新穎性原則;(4)早期公開制度;(5)專利檢索;(6)請求審查
歐洲專利可申請的種類僅有發明專利,而不包括新型與設計專利。EPC並沒有特別「發明」的定義,但有四類標的物不得申請發明專利,即為:(1)電腦軟體;(2)對人類或動物的手術、治療和診斷方法;(3)各種動植物之品種、培育動植物之必要方法;(4)其商業性開發會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可申請專利之基本要件為:(1)可申請專利之標的物;(2)新穎性;(3)產業可利用性;(4)可進步性
 
貳、申請流程簡述
申請專利時所需附上的文件為:(1)申請書(EPO Form 1001);(2)專利說明書;(3)申請專利範圍(4)專利說明書或範圍的必要圖式;(5)摘要
申請專利的文件可送交到在柏林的EPO,或是慕尼黑與海牙的分部(但不包括維也納分部),同時需繳納文件申請費與檢索費。
歐洲專利的申請必須在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將該申請案說明書公開,申請人亦可請求提早作早期公開。
EPO通常會對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申請人在收到檢索報告以後,通常會根據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而申請人應在EPO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指定成員國。通常在收到檢索報告前,申請人不得修改所申請專利之案件。
 
當審查通過後,EPO將發出授權通之複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按照自己的意思對文本或權力要求進行修改。在獲得專利並生效之前,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繳納專利權利費與其他費用,若未在期限內繳納費用則申請會被撤銷。
 
當申請之專利案件在歐洲專利公報刊登核准時,所申請案件之專利權始取得。
 
 
參考資料
1. Art. 52-63 of EPC
2. Art. 75 of EPC
3. Art. 83 of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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