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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台灣專利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因此,在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三種請求權,依序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而前者係指過去之侵害,中者係指現在之侵害,而後者則指對於未來之侵害防範。
對於上述請求權人之限制,以具有該專利權之專利權人為主,而經由專利權人授權後之專屬授權人及契約另有約定之情況,均可請求之。(專利法第84條第2項)而請求的方式具有下列三大項 :
專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要件,專利法並未明文規定,但就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暨專利法第56、57、79及87等條文觀之,主張他人侵害專利,須就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但方法專利則為相反的由被告提出反證。而對於行為不法、損害之發生、加害行為與損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均為損害賠償之要件,另外亦有該專利須專利證書號之標示(專利法第79條)之限制。
專利侵害的賠償範圍則明文規定於專利法第85條,專利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時 :
上述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 :
假若發明人業務上的信譽因專利權受侵害而有所減損時,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假若是故意,法院亦可依照侵害的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可以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受專利權侵害之專利請求權人的請求時效,區分為二,自請求權人知道有這個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不行使,亦同(專利法第84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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