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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可以投書媒體
受刑人是否可以投書媒體
壹、 事實概要:
陳水扁在獄中想投書媒體,北監認為內容無助社會公益,退回給陳水扁,不予寄出。
貳、 相關規定:
監獄行刑法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參、 北監不許陳水扁投書媒體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一、就陳水扁投書媒體被獄方退回的個案來說,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但何謂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乃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以妨礙監獄信譽為理由限制受刑人發信投稿,是否會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尚有待商榷。然而我國至今尚未有受刑人訴訟案件,尚無法得知實務或大法官之看法結論為何,僅有行政機關自行認定。
二、由於國內尚無就受刑人的情況發展足以認定的標準,若參考美國法來探討,依美國最高法院於Turner v. Safley案表示,受刑人享有言論自由,但範圍比一般人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受限制,獄方對受刑人的言論自由,如收發信件等所加的限制措施,與矯治機關的紀律和安全和矯治目的有合理的關連性,即為合憲。
至於若北監退回陳水扁投書,誠如媒體所報導,係因無益於「社會教化」,則以監獄矯治目的而言,教化應指使受刑人將來能夠復歸社會的教化,而非指以受刑人的行為,來教化社會大眾。因此獄方限制陳水扁投書的理由,亦非合理的矯治目的,恐有違憲法保障受刑人言論自由之意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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