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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法 (新穎性)
加拿大專利法 (新穎性)
根據加拿大的憲法, 聯邦政府有專利的專屬管轄權。加拿大的專利法, 由聯邦政府立法, 制定專利的標準, 包括新穎性 (novelty), 非顯而易見性 (non-obviousness), 和效用性 (utility)。
新穎性的法定要求被立法在加拿大專利法的 28.2 節 (Section 28.2 of the Canadian Patent Act R.S.C., 1985, c. P-4)。該法規定了以下要求:
(1) 提出加拿大專利申請書中 (待決的專利申請) 專利要求的題材 (subject matter) 必須沒有被公開
因此,第28.2節禁止專利申請, 如果申請人或透過申請人獲得知識者公開專利內容超過一年。 第28.2節也禁止專利申請, 如果其他人公開專利內容, 或已經有人在加拿大提出該專利申請, 而且申請日在要求日 (claim date) 之前。
參考資料: 加拿大專利法的 28.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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