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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一案兩請與權利接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4 一、 前言 傳統上,廠商為了快速取得專利權以保障其權利,會同時申請新型與發明審查;相較於發明專利較長的審查時間,專利審理是18個月開始才對外公開,但新型只需4個月即可核准,意思可提前14個月公開以保障廠商自身權利,所以許多廠商採取「一案兩請」方式。 二、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 1.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 2. 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 3. 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4.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5.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由於申請條件其型態,共區分為“不同人不同日、不同人同日、同人不同日、及同人同日”申請等四種可能,因為各國採取不一故也產生不同「權利併存、權利接續」的後續問題。然而,我國採用所謂「權利接續制」,所以申請時限定申請人於同時申請時必須聲明具「一案兩請」之情形,符合法規並保障申請人權益。若申請人擇定發明專利的話,其創作可以先以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然後發明專利公告後,再以發明專利權保護之,在法律保護上具有延續之效果,故稱之為「權利接續」。 三、 一案兩請與權利接續制的要件 1. 申請人必須同一人。 2. 申請時間必須為同日。 3. 申請標的必須就相同創作,申請一發明一新型。 4.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 5. 新型專利權並未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 四、 權利擇一 同人同日對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後,由於新型採形式審查而發明採實體審查,之後可能必須面對先後賦予不同專利權利間之問題而選擇。 1. 取得發明專利權前: 通知申請人必須選擇其中之一,可以選擇新型專利權;但如果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則其已獲得之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意思即喪失新型專利權。 2. 取得發明專利權之同時: 使新型專利權終止,而達到權利接續的效果,發明專利權。 因此,選擇新型或發明之專利權情況稱「權利擇一」,法律上具有延續保障之效果稱為「權利接續」。 五、 結語 為求得最大保障利益,可以藉一案兩請方式申請專利,但最終仍只能選擇一新型或發明之專利權保護。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 103.6.13 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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