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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三個月內。 繳納證書費和年費及公告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繳費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 發明專利審定核准,逾期繳費者,繳納證書費和兩倍年費的期限。 第七十條第二項 補繳期限屆滿後 一年內 未於補繳期限內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年費的期限。 第八十條第二項 撤回舉發通知送達專利權人後 十日內 專利專責機關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表示反對撤回之期限。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二年 十年 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的請求權消滅時間。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逾三十日 改請專利類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間互相改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原申請案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逾三十日 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六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個月、十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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