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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專利侵權(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19 一、前言 專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保護其研發之發明或創作,並鼓勵其公開研發成果,使公眾能利用之制度。 二、侵犯專利之何權 專利權給予專利權人在法律所保護範圍內,享有獨占性、及完全排他之權利行為,以排除專利權人對於發明實施之權利;即法律規定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與人同意,"不得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若有屬實,必然構成專利權之侵權。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專利權給予專利權人之權利: (1) 排他權: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2) 發明之實施: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三、侵權之證明要件 (1) 證明專利權有效 1. 專利權具有區域性: 專利權具屬地主義,僅在授予該專利權之國家境內受該國法律的保護。 2. 專利權具有時效性: 僅在授予該專利權之保護期間內受該國法律的保護;期間屆滿或者專利權經撤銷確定,即失去法律效力而為社會所共有,任何人都可實施其專利權。 (2) 證明侵權行為之事實 專利權授予專利權人排出他人實施其發明,以下行為若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則構成侵權: 1. 製造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2. 使用專利方法。 3. 使用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4. 販賣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5. 為商業目的製造、販賣、使用專利物品,而進口專利物品。 6. 為販賣或使用以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而進口該物品。 上述之專利侵害行為,專利權人必須證明於「何時、何地、如何被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其專利方法或專利物品」,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有專利侵害之行為事實。 (3) 證明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 根據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故意或過失解釋: 1. 故意行為: 行為人已預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仍然執意去做。 2. 過失行為: 行為人沒有去查閱專利公報之專利,以至於他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已經侵害他人的專利權。 四、結語 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而非一般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商業上具有龐大之利益與價值;一旦侵害專利權人之權利,也就是侵犯一種財產權之型式。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版 專利法理論與應用 楊崇森 三民書局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 冷耀世 全華出版社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元照出版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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