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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聽監看員工通訊是否違法?

 

公司監聽監看員工通訊是否違法?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簡翊玹
2012-02-10
 
 
為了掌握員工在上班時間,是否有摸魚、聊天、上網、講八卦等情事,老闆私自在員工的電話中裝設錄音設備,或是監控員工的電腦螢幕並予以側錄,以求全面掌控員工動態,此舉是否有觸法之虞?而嗣後若真由錄音或監視影像中取得員工有涉嫌洩露營業秘密、或與廠商收取回扣而涉及背信等刑責,是否可以將此一錄音拿來做為證據?
 
第一個問題,監聽員工電話、側錄員工電腦活動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類此情事,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315條以下的「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在加密的電子郵件中亦有適用,而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員工即便在公司上班時間,即便是利用公司電話談話,或是用公司的電腦上網做私人瀏覽,都算是「非公開活動」,公司的負責人或主管都沒有合法的權源,是不能錄音、錄影的。否則即有涉及妨害秘密的嫌疑。在國外的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過,只要事先告知員工,一切側錄的行為即屬合法,不過目前在台灣還沒有
類似的判決出現。
 
而目前台灣司法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企業主除非事先告知員工、或有合理懷疑之理由認為進行監聽、監視、錄音或錄影可蒐集員工與工作相關之證據或犯行,或為工作相關之目的有實施監聽、監視、錄音或錄影,且使用手段方法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連,可未得員工之同意監聽、監視、錄音或錄影外,其他情形俱不得任意以非法之方法侵害員工之隱私權。
 
值得注意的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此一規定所規範之對象為一般人民,而非僅為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是以企業主若對員工上班期間的談話、活動予以錄音、錄影,實務上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刑法的特別法,應予優先適用。
 
第二個問題是,若是真的在錄音、錄影的過程中蒐集到了員工涉及洩漏營業秘密、背信、侵占等不法證據,得否用以成為呈堂證供?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審判時判斷的依據,因此,若是雇主以刑法上妨害秘密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不得據以在刑事程序中做為審判的依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刑法與民法的證據法則有所不同,故於民事程序中,即便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亦有可能被法官所採信而做為判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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